您好!感谢您在不满意问题征集平台的留言。关于您反映“贵阳金茂观山湖物业单方面私自更改物业合同,还将责任甩锅至政府部门。。。损害小区全体业主共同利益,构成合同违约与行政违法的双重违规”的问题,观山湖区高度重视,立即责成相关单位对问题进行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针对物业单方面更改合同的问题
经向职能部门核实,业主反映金茂观山湖物业公司单方面调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问题,实为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优化。
目前贵州省正在开展物业领域集中整治工作,根据《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黔建住房[2025]55号)文件要求,物业公司需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不合理的条款进行优化。
二、针对更改后的合同损害业主利益的问题
经向职能部门了解,优化后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未侵害业主的利益,相较优化前的条款,对业主的权益更加有利。
具体优化情况为: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甲乙双方分别为房开公司和物业公司)第二十条“除业主共有的[车位]、[会所]、[文化活动中心]外的其它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电梯广告、公共场地租赁等)经营收入,按以下顺序分配:A乙方按总收入的50%提取代理服务费;B总收入的50%专项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并由乙方代管(如当地法规已明确了公共经营收入应划归全体业主的比例以及用途的,则以当地法规为准)。”调整为“业主共有的[车位]、[会所]、[文化活动中心]外的其它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电梯广告、公共场地租赁等)经营收入。所得收益在扣除乙方经营成本及税金后,全部归全体业主所有,并将全体业主所得公共收益打入公共收益专户进行管理”;将《金茂观山湖城市综合体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编号:2020-贵阳金观山湖城市综合体示范区-006)》(甲乙双方分别为业主与物业公司)第十二条“除业主共有的[车位]、[会所][文化活动中心]外的其它部位及设施设备(包括电梯广告、公共场地租赁等)经营收入乙方按总收入的50%提取管理服务费,其余50%纳入物业服务费,服务成本列入本物业服务成本。”调整为“业主共有的[车位]、[会所]、[文化活动中心]外的其它共用部位、用设施设备(包括电梯广告、公共场地租赁等)经营收入。所得收益在扣除乙方经营成本税金后,全部归全体业主所有,并将全体业主所得公共收益打入公共收益专户进行管理。”
观山湖区精神文明办
202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