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民朋友:
您好!感谢您在不满意问题征集平台的留言“贵阳市云岩区盐沙大道路面大坑较多,车子速度过快容易把轮胎搓爆,希望相关部门将路面完善”问题已收悉,贵阳市高度重视,立即转给相关部门核实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贵阳市城投集团核实处理。盐沙线项目已于2013年通车使用,实际通车使用时间已长达12年(白云段已于2021年1月29日移交至贵阳市白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云岩段经与相关部门对接移交工作,截至目前一直未能达成移交协议。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城市道路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城市道路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八条:“城市道路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城市道路的保修期为1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第二十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城市道路,按照城市道路的等级、数量及养护和维修的定额,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统一安排养护、维修资金。”的规定,城市道路工程需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施工单位的法定及合同保修期(特别是非主体结构部分)早已届满,且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城市道路负有养护、维修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及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除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外,城市道路验收后自交付使用之日,施工单位的保修责任为1年;若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自擅自使用之日保修责任为1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市级投资已通行未移交市政道路管理工作的通知》(筑府办函〔2019〕10号)第一条第(一)款明确“凡市级投资已通行未移交市政道路红线范围内的管理工作,按照“建管分离”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已通行但未完成移交的市级投资市政道路日常管理工作负总责,具体负责市容秩序、环境卫生、交通通行等综合管理和执法工作”、第二条第(一)款明确“建设单位负责已通行未移交市政道路及附属设施的质量维护工作,负责质保期内工程质量缺陷等问题进行整改,确保道路及附属设施的正常安全运行,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质量责任,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质量责任。因此,建设单位仅需负责质保期内工程质量缺陷整改,而非长期承担管养兜底责任。建设单位无专项维护资金和专业维护队伍,市政道路设施得不到日常管理维护,因此道路的日常维护、维修责任依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依规(筑府办函〔2019〕10号)应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或属地政府)承担。
贵阳市场城投集团
202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