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乘客您好!
首先,衷心感谢您对我县出租车服务提出的宝贵监督意见。您反映的“出租车欺客宰客”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开展全面核查,现将相关核查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我县出租车收费依据
我县共出台了两个出租车收费标准,分别是《纳雍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新增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及运价调整听证会的批复》(纳府复﹝2014﹞179号)和《纳雍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执行纳雍县巡游出租车价格调整方案的批复》(纳府函〔2023〕98号)。(纳府复﹝2014﹞179号)文件规定出租车起步价3元,不打表,可以拼车,以雍阳大桥为界,跨越新老城区,每人次收费10元,纳雍乘客已形成此习惯,出租车不按照此规定收费就不乘坐,所以出租车收费还有按(纳府复﹝2014﹞179号)文件收费的情况,不存在欺客宰客行为。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查,您乘坐贵FD32529号出租车当班驾驶员为苟元菊(从业资格证号:522426197708052449),您从纳雍县香蜜上城乘车至后英伦城邦红绿灯处,驾驶员没有打表收费,未征得车上乘客同意允许您拼客,直接收取您乘车费10元,未向您说明收费标准,驾驶员服务不到位。
二、初步处理结果
一是责令纳雍县珙桐电子商务公司对该车及当班驾驶员停班学习3天,参加法律法规及服务规范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是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其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兑现奖惩,限期5日内对全体驾驶员以此警示教育案例开展一次文明礼仪培训,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
三是依据相关规定,对当班驾驶员给予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按照《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从业资格证记5分。
三、强化路面执法和平台监管,实施精准打击。
一是通过不定时、不定点,错时错峰开展路面稽查,及时发现违法行为;
二是提高监管平台抽查频次,实施非现场执法。对发现的乱收费等行为依法实施精准打击。
三是举一反三,督促出租车企业分批次组织全体出租车驾驶员开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学习,以此次典型案例为警示,教育出租车从业人员依法依规经营。
四是持续利用出租车、公交车LED屏幕滚动播放宣传相关政策,加大收费政策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宣传面,使广大人群众进一步知晓相关收费政策。
最后,再次感谢您的监督与反馈!您的合理诉求是我们改进工作的重要动力。我们将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出租车违规行为,全力保障广大市民及乘客的合法权益。
纳雍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