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和《关于整治商品房价外收费的通知》(瓮发改〔2013〕122号)文件的要求,凡从2011年5月1日之后签订合同销售商品房价外另加收水电安装费的一律予以清退。 2.按《瓮安县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对《关于整治商品房价外收费的通知》的补充通知〉(瓮发改〔2013〕689号)文件精神,从2013年7月9日以后商品房销售一律不得收取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等配套设施安装费用。 3.经查,华都嘉苑楼盘从2013年5月以后,已按上述规定对违规收取的水电安装费的全部予以了清退。从2013年7月9日以后,商品房销售没再收取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等配套设施安装费用。
瓮安县文明办
201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