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核实,该厂业主为冯某某,是一个废旧轮胎炼油厂,无环评相关手续,无排污许可证,现场检查时处于停产状态,厂区环境脏乱,生产设施齐备,现场有用编织袋收集的10多包炭黑及两堆轮胎钢丝,有几十个废旧轮胎,从现场情况看之前该厂违法生产过,投诉人反映情况属实。该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新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设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相关规定。由兴义市环保局2015年10月13日向白碗窑供电所发出《关于商请对冯子贵废旧轮胎炼油厂停止供电的函》(兴市环函[2015]09号),商请白碗窑供电所对该厂采取停电措施,杜绝该厂因违法生产排污对周边环境及村民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白碗窑供电所收到函后,立即对该厂采取了停电措施。以后兴义市环保局将加大对该厂的监管力度,如发现该厂有违法生产排污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从重处罚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01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