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州行政事业单位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所产生的费用报销标准仍然按照1981年3月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1981年3月14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文件执行,目前暂无最新相关规定。单位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所产生的费用报销标准请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三条“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应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探亲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及第六条“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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