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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困难群众及时救助到位。化解中心调处纠纷时,不可避免地会遇到生活特别困难的当事人,这类纠纷即使达成了调解协议也难以履行。这时化解中心会通过政府专项救济金对生活困难的权利人进行救助。如吴某因交通事故而致残,后因未获足额赔偿而导致生活困难,肇事方在赔偿了部分赔偿款后,也陷入生活困境,无力再赔偿。化解中心决定,由县财政给付了吴某救助金3万元,以解吴某的燃眉之急,避免了一起信访事件的发生。
——缠访闹访责任追究到位。实施方案规定,对于经过化解中心调处后,调处不成功的信访和矛盾纠纷,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调处成功的应按司法确认后的调解协议履行义务。如果当事人不按法律规定提起诉讼或不按调解协议执行,而继续缠访闹访,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永丰县某村两个女孩溺亡事件,经化解中心调处后达成了协议,并履行完毕。后受害方又想反悔,纠集本村几十名村民到县政府去闹访,堵塞县政府大门,严重影响了县政府的办公秩序,县公安局依法对部分闹事者进行了治安拘留,依法打击了无理缠访闹访行为。
三、合理引导,将纠纷解决纳入法治化轨道
信访纠纷联合化解中心的工作机制,实现了信访案件和矛盾纠纷化解从无序到有序的转变。中心整合了各方资源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前调解、司法确认、诉讼程序等多重纠纷解决渠道,为信访人和当事人提供了一个方便快捷的渠道。以前,群众的信访件到了县信访局后,信访局并不予以实质性解决,而是将它返还给信访件所涉及到的相关部门处理和解决,相关部门如处理不好很容易引发重新上访,使得信访矛盾越积越深。现在,群众从有纠纷就找县委、县政府的无序上访,转变为有纠纷就提交信访纠纷联合化解中心依法解决。信访纠纷联合化解中心的工作模式,实现了当事人从非理性维权到依法理性维权的转变。以前,相关部门收到信访局转来的群众的信访件后,为了尽快解决问题,在“花钱买平安”的心理驱动下,容易出现超标准补偿或赔偿的现象。现在,中心每一起纠纷的化解,都是在法官的全程指导下进行的,法官根据法律法规严格把握补偿或赔偿标准,确保了矛盾纠纷解决标准的统一性,为调处类似矛盾纠纷打下坚实的基础。由于矛盾化解全程都有法官进行法律指导,纠纷最后经过司法确认和诉讼程序得到了妥善解决,使群众深刻感受到了法治的作用,树立起了对法治的信心,从心理上打消了缠访闹访的念头。
为最终实现矛盾纠纷在乡村一级进行源头预防和治理的目标,从2014年3月开始,永丰县每个乡镇都要派出司法所长和综治办成员到信访纠纷联合化解中心进行为期一个月的跟班学习,由法官担任指导老师对他们进行现场指导,并让他们参与调解、接待来访群众、旁听庭审,所有参训人员将在年底前全部轮训完毕。届时,信访纠纷联合化解中心将覆盖全县各个乡镇(场),并通过乡镇一级的信访纠纷联合化解中心向村委会一级延伸,形成“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难事不出县、矛盾不上交”的社会治理的良好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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