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瓮安县客车站站台上的门面都已经全部租赁给了个人经营,属个人经营行为,不是由客车站经营。二、该范围内所经营商品为社会商品,不属国家统一调控和限价的特殊商品,其价格是完全按照市场规律自然调节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法》规定,除了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等极少数商品的价格要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这里不存在这类商品。三、我国经济早已实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商品物价早已放开,消费者可以自由选购,物价由市场调节,任何部门及个体不得以行政或其他手段干涉;更没有强买强卖的行为产生。
瓮安县文明办
201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