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收悉后,我办高度重视,立即商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核实处理,现将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2018年12月28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了现场踏勘,并向当事人龚某某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018〕习综执改01字第237号)。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龚某某于2019年1月9日前自行拆除扩建的建(构)筑物,但当事人龚某某未履行〔2018〕习综执改01字第237号责改书内容。截止目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已按法律程序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待证据收集完善后,将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执行。
习水县文明办
2019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