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促文明 贵州在前行

2018-01-04 14:46  来源:贵州省文明办

【专题】文明行动

  2017年8月3日,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这是我省第一部文明行为条例,也是全国第一家省级层面的文明行为地方性法规。该条例出台意味着贵州省精神文明建设进入法治化推进的新阶段,对于贵州省精神文明建设具有标志性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集体学习时强调,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法律是底线的道德,也是道德的保障。在党中央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要求和大背景下,贵州省贯彻中央精神、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精神文明建设作出“贵州探索”,《贵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不仅填补我省全面、系统规范文明行为促进方面地方立法的空白,也为国家层面的相关立法提供经验。

  为文明行为立法,是对人民群众期盼的回应,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精神文明建设不能缺位。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不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广泛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坚持开展“文明在行动·满意在贵州”“明礼知耻·崇德向善”“四在农家·美丽乡村”道德模范表彰等活动,有力促进了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升。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对社会文明程度的期待越来越高,对不守公德、不守秩序、不讲诚信、不懂礼仪、不讲卫生等不文明行为和陋习容忍度越来越低。贵州省城乡文明程度与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为实现顺应人民群众期盼,助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我省出台《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把精神文明建设纳入法治轨道,在抓好教育引导、舆论宣传、典型示范、实践养成的同时,充分发挥法治的支撑保障作用,促进核心价值观由“软性要求”向“硬性规范”转变,将精神文明建设推向更高水平,让人民群众生活得更美好,为贵州省实现后发赶超凝魂聚力。

  为文明行为立法,要民主立法,倾听民意、凝聚共识。对于立法工作,人民群众既有期待、又有疑虑。有群众认为,“很多公众深恶痛绝的不文明行为,希望通过立法,让禁止和处罚不文明行为于法有据,让人们意识到文明的底线不能逾越、法律的红线不能触碰。”但哪些不文明行为应当处罚?如何处罚、谁来处罚?广场舞噪音扰民管不管?还有更为尖锐,例如立法是不是以罚为主、一罚了之等。对此,起草组坚持问计于民、群策群力,深入机关、农村、社区、学校、企业调研,考察学习已出台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地区,与党政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干部、新闻记者、教师、医生、个体户、环卫工人等人士进行座谈,并组织多次立法讨论会、论证会,通过广泛开展问卷调查、网络调查等方式征求意见和建议,把好规范“不文明行为”之脉。逐步形成了明确的立法思路,得到了各界人士尤其是基层干部群众的支持。正式出台的《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共五章五十一条,分别为总则、文明行为、鼓励与促进、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五部分。条例充分回应文明出行、文明旅游、诚信经营等热点问题,鼓励对见义勇为、志愿服务、慈善活动等文明行,规范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建设等有效做法进行,明确职能部门、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职责作用,突出了各级人民政府完善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基础设施的职责,将涉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方方面面都纳入法治轨道。

  为文明行为立法,要科学立法,遵循精神文明建设规律,重在建设、立破并举。一方面是“入法”立规矩,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贯穿于法规之中,把实践中人们广泛认同、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和较为成熟的公共规则上升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发挥法治的规范和支撑保障作用,对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不文明行为进行约束和处罚。例如《条例》第二章“文明行为”,将乱吐乱扔、乱刻乱画等不文明行为规定为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是“引领”树风尚,充分体现国家的价值目标、社会的价值取向、公民的价值准则,运用法治方式倡导美德善行、弘扬公序良俗、鼓励文明行为、推进文明建设,形成有利于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导向和利益机制。例如《条例》第三章“鼓励与促进”,规定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为“好人好报”“善行德报”“文明光荣”提供制度保障等。通过立法鼓励和倡导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推动人们自觉培养文明意识、践行文明行为、养成文明习惯,形成崇德向善、和谐进步的良好氛围和强大力量。

  为文明行为立法,要着眼未来、结合实际、解决问题。不文明行为的出现,除了文明意识缺失导致的,还有包括基础设施、硬件建设跟不上而引发的问题。例如人行横道、过街天桥、红绿灯设置不合理导致的乱穿马路,集市、农贸市场欠缺导致的占道经营,垃圾污水处理跟不上导致的乱倒乱排,公共厕所太少引发的矛盾,体育馆、图书馆、影剧院、公园、广场、群众文体活动中心等场馆的匮乏,使人民群众难以充分享受文明建设成果,失去了参与文明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对此,《条例》对硬件建设等与文明行为密切相关的进行规定,从而依法推进城乡基础设施的建设完善,创造方便有序、整洁美丽的生产生活环境,不断提高城乡的建设品质,提高群众的幸福指数,让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共建文明贵州。

  一个社会对待弱势群体、怎样对待妇女儿童,常能体现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条例》充分重视保障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和妇女儿童权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主动为老、幼、病、残、孕乘客让座”“倡导邻里守望,为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提供帮助”建设完善“盲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医疗机构、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和女职工集中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母婴室等便利设施。”这些都包含着尊老爱幼、邻里守望、禁止歧视、女士优先等传统美德和现代文明理念。

  《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于201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全省人民群众、社会各界通过学习、遵守、践行《条例》,将会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进一步提高我省公民的文明素质和全省城乡社会的文明程度,让文明的理念、文明的行为在贵州蔚然成风,让每一个人都能生活得更有尊严、更有品味、更有质量、更加文明、更加幸福。(连立梅龙雪静)

作者: 编辑:王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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