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出租车业主收取出租车驾驶员风险金问题由于历史原因,我市出租汽车中仍有大部分为个人所有,这些个体经营的出租汽车均业主自主选择、委托任意一家出租车企业对其进行服务,受托提供服务的出租车企业对车辆并没有实质的控制和管理权。出租车个体经营业主在发包车辆时均收取承包人(驾驶员)一定的风险金,这是经营业主与承包人之间的合约行为,是否将业主收取的风险金交由受托提供服务的出租车企业保管,应由出租车业主、承包驾驶人及受托出租车企业之间自行商定。其次,出租车业主与承包人(驾驶员)之间是双方自愿、平等、自主的情况下签订的相关风险金的协议,如双方之间对风险金问题有争议,是属于民事纠纷,建议异议方采取合法、有效的途径(如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关于出租汽车燃油补贴发放对象问题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我局一直严格要求出租车企业必须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将燃油补贴发放到驾驶员手中,并且在事后接到驾驶员反映因各种原因未能拿到燃油补贴资金的,我局及时进行了调解和处理,切实维护了驾驶员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