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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在贵州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各小组分组会议正在进行,常委会组成人员们热烈地讨论着这次常委会准备审议通过的《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草案)》。委员们从不同的视野和角度,立足对社会正义的呼唤,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崇尚,以人民代表为人民的高度使命感和责任感,认真审议条例草案。讨论的激烈,意见的广泛是多年来立法中少有的,普遍认为我省的见义勇为立法是对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践行,体现了积极健康向上的时代特征,有利于鼓励倡导见义勇为,形成依法保护见义勇为的良好社会氛围。
见义勇为精神的弘扬具有了法制的保障。见义勇为的立法问题,依法弘扬了见义勇为精神,倡导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从立法指导思想上解决社会正义的主导问题,确立正确的社会价值取向,依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环境,通过立法来明确和规范善与恶、美与丑、真与假。
见义勇为行为的合法权益保护成为政府的法定责任。条例强化了政府责任,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见义勇为基金会协助、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等各级政府的责任。通过这三个层面的机制体制的建立,充分地把见义勇为工作纳入了法制的轨道。
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有了财政的保障。经费是保障见义勇为行为的基础。条例通过立法的形式加大了对见义勇为行为奖励和保护的财政支持,是这次立法和委员们关注的重点,见义勇为行为的可贵,不仅在于对生命和财产的救助,同时也通过浩然正气为社会树立了道德的标杆,是社会进步的宝贵精神财富。
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和保护有了具体的保障。条例通过两个专章对奖励和保护进行了规范,细化具体措施。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通报嘉奖、颁发奖金、授予荣誉称号或其他奖励等单项或者多项奖励。细化了有关称号的授予范围以及颁发荣誉证书,给予物质奖励的规定。同时还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对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以期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对见义勇为行为受益人的责任规范。“见义并不难,难的是,你有勇气站出来?”面对站出来了的见义勇为人员们,社会的受益人该如何做?这是社会广泛议论的话题,为积极回应社会的关切,条例用细化规定了“受益人应当救助见义勇为人员,保全证据、提供真实情况、配合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等五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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