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摊点是城市管理的难题,在许多城市主次干道、车站等处经常都有流动摊点占道经营的身影,他们大都生活贫困,常年以此为生,但他们的经营方式却影响了市民的通行和城市市容市貌。自“多彩贵州文明行动”工作开展以来,金沙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在取缔各类违法摊点的同时,决定采取折中办法,将城区其他占道经营摊点集中规范至河道两侧经营,既解决了困难群众的生计,又可解决主次干道经营秩序混乱的问题。在河道两侧经营的经营户,必须取得卫生、工商、城管等部门的许可方可在金沙河两侧临时经营。同时,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统一红伞、红地毯、红围裙,但近段时间以来,个别经营户不按规定经营,影响了市民的通行。为此,2014年7月份以来,针对广场和河道两侧占道经营问题,我县城管、卫生、工商等部门专门在河道两侧设置咨询台,广泛征集市民意见。2014年8月11日起,由城管、卫生、工商、公安、文广、街道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对河道两侧及广场占道经营摊点进行规范整治。一、原则上优先满足金沙河人行道现有临时经营的本县户籍困难群众(困难的标准为必须以该摊点作为家庭唯一生活来源)。二、符合上述条件的临时摊户须于2014年8 月10日前持所在村(居、社区)出具的贫困证明、本人户口薄和身份证到县城市管理局登记备案,领取临时占道经营许可证。临时许可占道时间为一年,期满后若可以继续临时占道,应重新换证。三、县城市管理局将按每年180元的标准收取垃圾处理费和每摊5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收取管理保证金。不再继续经营的,应将临时占道经营许可证交回后,方可无息退还管理保证金。四、一个户口对应一个临时摊位,面积不得超过5m2,并按照城管部门的要求设置,违反规定的取消经营资格,并不予以退还保证金。五、免交场地使用费,禁止摊点业主出租或转让摊位。违反规定的,没收管理保证金,取消经营资格。需要停业或取缔时,必须无条件配合。六、禁止乱拉乱挂、乱泼乱倒、乱丢乱仍;禁止设置固定摊位、摆放大件物品,禁止将经营物品堆放在公共场所。违反管理规定的,第一次从重处罚并记入不诚信档案,第二次6个月内限制临时占道,第三次取消经营资格。七、严禁从事赌博、诈骗、非法行医等违法活动;严禁兜售盗版、淫秽的音像制品或书籍;严禁使用或销售危化品、管制刀具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或器具;严禁从事影响人身安全的扎飞镖、打气枪等经营活动;严禁销售未经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药品、保健用品;严禁从事卜卦算命、摸骨看相等不文明活动;严禁高音促销、油烟扰民。八、摊点业主须自行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经营期间安全责任自行负责。九、禁止门面经营户占用人行道经营。违反规定的,工商、卫生、城管等部门将依规处理。
金沙县整创办
2014年8月12日